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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病亡”,如何确定工伤

2010-09-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在办公室晕倒,一周后在医院死亡

    2008年,王质彬应聘到某工程设计公司,任市场部经理。

    2010年7月13日下午2时许,王质彬突然在公司办公室晕倒,同事们赶紧将他送到离单位最近的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同时,通知了王质彬的妻子胡娜。胡娜赶到医院后,医生告诉她,王质彬被检查出脑出血,情况十分危险。王质彬进入医院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一个星期后,终因抢救无效而身亡。

    协商:签非工伤协议,公司赔偿10万元

    事情发生后,单位和胡娜就王质彬的死亡算不算工伤出现了意见分歧。胡娜认为,丈夫是在办公室昏倒导致死亡的,应该属于工伤,公司应按工伤标准进行处理。但公司认为,王质彬不是死在办公室里,不应算工伤。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协商,胡娜和公司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下了非工伤协议,公司赔偿家属10万元,家属表示接受。

    律师:“视同工伤”和“视为工伤”同等享受工伤待遇

    本案中,王质彬的死亡到底算不算工伤,这个问题非常关键。律师对此解释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情况,应属于工伤。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对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要注意把握三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求才能被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进行工作的时间,包括单位合法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劳动者为正确履行职责所做的预备性和后续性的工作时间;而“工作岗位”一般则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及从事本单位工作时所在的岗位。至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中的“突发疾病”是指各类疾病;而“48小时”的起算时间,则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且该发病、抢救应是从工作岗位到抢救的医疗机构之间“两点一线”,其间不应有其他的更广泛的外延,比如回家后死亡或办理其他事情后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王质彬在办公室昏倒,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但他是在昏迷一个星期后才死亡的,超出了经“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要求,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视为工伤)的范围,不应算作工伤。对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从劳动者的角度说,不管是“认定工伤”还是“视同工伤”,对其最终享受的工伤待遇是没有任何影响的。“视同”的本意是说,这类情形本不应属于工伤的保护范畴,但考虑到其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作为工伤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