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包装机械公司的一名干部,郑某是我公司的员工。2004年7月25日,郑某受车间领班赵某的指派,帮赵某试水箱是否漏水,当时郑某不知该水箱是赵某私人的,在试压过程中,水箱发生爆炸,将郑某双腿炸伤。之后,郑某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该局做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郑某为工伤。请问,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郑某做出的工伤认定是否正确?
答复:
郑某是你公司的员工,他受管理人员的指派,并不知是为私人干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水箱测试的行为,是一种职务工作。因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某属于工伤是正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赵某是车间领班,系管理人员,郑某是该公司车间工人,工作受赵某的安排,双方就工作关系而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郑某受赵某的指派测试水箱,就是完成一项工作,郑某并不知道是为赵某干私活。因此,郑某进行水箱测试就是一种工作行为。
上一篇:因工伤住院应享受哪些待遇
下一篇:提前到厂路上受伤也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