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范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受雇到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某村委会活动室工地做工,其工程实际负责人为毛某。2009年5月29日上午11点许,范某某在工地3米高架板上砌砖时摔下,被送往医院救治,6月26日出院。毛某支付了范某某住院期间的3481.98元医药费,又给付了范某某1250元吃饭费用。经医院诊断,范某某为胸壁软组织钝挫伤、右肋第六、七肋骨骨折。2009年8月4日,范某某被鉴定为伤残十级。他多次找毛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毛某拒绝,范某某到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结果:
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承办人员在取得大量第一手材料后,以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毛某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共同承担范某某各种赔偿金21000元。
在法庭上,经过双方大量举证、质证,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由毛某和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范某某医药费、伙食费4731.98元,以及各种经济损失1326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意外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和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其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住宿费和误工费事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规定,而使受害人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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