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
GB16852.6-2000
国家技术监督局2000-09-30批准 2001-03-01实施
前言
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期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发生急性中毒。这些化学物,有的是已知品种;也有的是在已发生中毒后一时尚不明确的致病品种;有的品种所致中毒在“职业病名单”中,有的则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独立的诊断标准,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但所有的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标准系列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部分:第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多器官衰竭的诊断》;
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的诊断》;
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
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
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
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
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的诊断》;
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诊断》;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北京医科大学附属三院、上海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上海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参加起草。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是指由于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所致的以呼吸系统结构损伤及急性功能障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最严重者可发生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非职业性中毒也可参考应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906—1997 尘肺的X线诊断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剂量化学物的职业史,急性呼吸系统损害的临床症状、体征、胸部X线表现,结合血气分析和其他检查等所见,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结果,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1 刺激反应
出现一过性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胸部X线无异常表现者。
4.2 轻度中毒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 有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如羞明、流泪、咽痛、呛咳、胸闷等,也可有咳嗽加剧、咯粘液性痰,偶有痰中带血。体征有眼结膜、咽部充血及水肿;两肺呼吸音粗糙,或可有散在性干、湿罗音;胸部X线表现为肺纹理增多、增粗、延伸、或边缘模糊。符合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b) 症状以哮喘为主,呼气时尤为困难、伴有咳嗽、胸闷等。体征有两肺弥漫性哮鸣音,胸部X线表现可无异常。呈哮喘样表现。
4.3 中度中毒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中度中毒:
a) 呛咳、咯痰、气急、胸闷等;可有痰中带血、两肺有干、湿性罗音、常伴有轻度发绀;胸部X线表现为两中、下肺野可见点状或小斑片状阴影。符合急性支气管肺炎。
b) 咳嗽、咯痰、胸闷和气急较严重,肺部两侧呼吸音减低,可无明显罗音,胸部X线表现为肺纹理增多,肺门阴影增宽、境界不清、两肺散在小点状阴影和网状阴影,肺野透明度减低,常可见水平裂增厚,有时可见支气管袖口征和/或克氏B线。符合急性间质性肺水肿。
c) 咳嗽、咯痰、痰量少到中等,气急、轻度紫绀、肺部散在性湿罗音、胸部X线显示单个或少数局限性轮廓清楚、密度增高的类圆形阴影。符合急性局限性肺泡性水肿。
d) 有吸入碳氢化合物或其他液态化学物的历史,出现剧烈呛咳、咯痰、痰中带血,也可有铁锈色痰、胸痛、呼吸困难、发绀等症状,常伴有发热、全身不适等,X线胸片示肺纹理增粗及小片状阴影,以右下侧较多见,少数可伴发渗出性胸膜炎。符合急性吸入性肺炎。
4.4 重度中毒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 剧烈咳嗽、咯大量白色或粉红色泡沫痰,呼吸困难,明显发绀,两肺密布湿性罗音,胸部X线表现两肺野有大小不一、边缘模糊的粟粒小片状或云絮状阴影,有时可融合成大片状阴影,或呈现蝶状形分布。血气分析PaO2/FiO2≤40kPa(300mmHg)。符合弥漫性肺泡性肺水肿或中央性肺泡性肺水肿。
b) 上列情况更为严重,呼吸频数大于28次/min或/和有呼吸窘迫。胸部X线显示两肺广泛多数呈融合的大片状阴影,血气分析氧分压/氧浓度(PaO2/FiO2≤26.7kPa(200mmHg)。符合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c) 窒息。
d) 并发严重气胸、纵隔气肿或严重心肌损害等。
e) 猝死。
5 治疗原则
5.1 现场处理
立即脱离接触,保持安静、保暖。出现刺激反应者,应严密观察,对接触可能引起呼吸道迟发性病变毒物的患者(发病潜伏期较长者),观察期应延长,观察期应避免活动,并予以对症治疗,必要时予以预防性治疗药物如吸入喷雾剂、吸氧、注射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等,并给予心理治疗,有利于控制病情进展。
眼部受化学物污染,必须立即彻底冲洗,决不能不予冲洗即送医院,以免眼部发生不可逆的严重病变,皮肤污染化学灼伤等也应在现场冲洗彻底后送医院。
5.2 保持呼吸道通畅
可给予雾化吸入疗法、支气管解痉剂、去泡沫剂如二甲基硅油,必要时施行气管切开术。
5.3 病因治疗
如有应用络合剂、特效解毒剂,或血液净化疗法的指征者,及时应用。如吸入较大量粉尘或液体,可考虑施行纤维支气管镜术,及早吸出粉尘或液体。
5.4 合理氧疗
重视合理氧疗,维持水及电介质平衡,支持治疗及预防并发症。
6 劳动能力鉴定
6.1 轻、中度中毒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6.2 重度中毒治愈后,原则上应调离刺激性气体作业。
6.3 急性中毒后如有后遗症,可参照GB/T16180,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7 健康检查的要求
7.1 凡从事以呼吸系统为主要靶器官的毒物作业者,必须进行就业体检。
7.2 根据接触情况,就业后每1~2年定期体检一次,体检包括内科、五官科和胸部X线检查等有关项目。
7.3 应创造条件,对就业者开展健康监护工作。
8 职业禁忌证
a) 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
b) 较严重的鼻、咽、喉慢性疾病。
c) 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伴轻度肺功能减退者。
d) 器质性心血管系统疾病。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常见致病毒物品种
A1 直接损害呼吸系统组织的毒物
A1.1 刺激性气体
A1.1.1 酸类:硝酸、盐酸、硫酸、铬酸、氯磺酸等。
A1.1.2 氮的氧化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五氧化二氮等。
A1.1.3 氯及其他化合物;氯、氯化氢、二氧化氯、光气、双光气、氯化苦、二氯化砜、四氯化硅、三氯氢硅、四氯化钛、三氯化锑、三氯化砷、三氯化磷、三氯氧磷、五氧化磷、三氯化硼等。
A1.1.4 硫的化合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硫化氢等。
A1.1.5 氨。
A1.1.6 臭氧。
A1.1
上一篇: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与支付
下一篇:职业病诊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