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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2010-10-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刘涛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该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为经营人寿保险,为了给职工以保障,该保险公司除了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外,另行为每个职工都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20万。

    今年一月份的一天,因雪天路滑,刘涛骑车横穿机动车道时摔倒,紧随其后的一辆自卸卡车刹车躲闪不及,将刘涛当成碾死。刘涛后被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后,其所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作为受益人的其妻王女士支付了团体意外商业保险身故赔偿金20万。王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刘涛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保险公司虽已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该款项,但主张已经向其支付了20万元的赔款,早已远远超出其工伤应得待遇,故拒绝向其支付相关款项。

    对此,律师表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具有强制性,因二者性质不同,故不能相互代替,该保险公司不能以商业保险来替代社会保险,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同时获得社会保险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