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卫东于2007年入伍,2008年夏天的一次抗洪抢险中为保护群众财产受伤,腿部后交叉韧带和副侧韧带断裂,后经手术治疗,并被评为“贰等乙级”伤残。
2009年初,韩卫东转业到地方,被分配到铁路局下属的一个物流企业从事警卫工作。2009年年底,韩卫东旧伤复发不能行走,共住院治疗5多个多之久,这期间该物流企业一直对其按病假对待,此后又以医疗期已满为由解除了韩某的合同。 韩卫东想申请劳动仲裁,但又不知像他这种情况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律师表示,韩卫东在服役期间因公致残,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间旧伤复发,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在其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应不变,由该物流企业按月支付。该物流企业以“医疗期”来代替“停工留薪期”明显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韩卫东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补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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