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云鹏是某精密仪表公司的工程师,因该公司的业务合作企业----某电子公司接受国外大客户订单正在研发用于出口的新产品,故该精密仪表公司将贾云鹏作为技术负责人借调到该电子公司指导研发工作。
在今年二月份的一次试加工过程中,因操作台漏电溅洒电火花,引燃冷却油,致使正在给机器添加冷却油的贾云鹏全身中度烧伤,面部毁容。后经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
后在具体赔偿问题上两家企业发生争执,该精密仪表公司认为贾云鹏是在为该电子公司工作过程中受的伤,理应由其赔偿。但该电子公司却认为贾云鹏的劳动关系是在该精密仪表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且该精密仪表公司每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理应由该精密仪表公司向其赔偿。
对此,律师表示,由于工伤保险是由参保企业为个人所缴纳,故应以具有劳动关系作为认定赔偿主体的前提条件,在该案中,贾云鹏是该精密仪表公司的职工,虽被该公司借调到该电子公司,但其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然,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据此,贾云鹏可以该精密仪表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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