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名残疾职工,今年42岁。去年我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目前我所在的企业正加紧进行改制,要求每个职工只有入股才能工作。我因无钱入股,很想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知道国家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如何计算的?除此之外,我还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二者不能抵消,应同时一起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可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因是由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按照规定,不能再享受其他经济补偿。
下一篇:工伤认定中的一年期限该如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