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家企业劳资科的工作人员,我厂一退休职工近日递上一份请求,要求对他1975年和1979年腰肩部两次在工作中受伤按工伤待遇补发工伤工资及多年来的医疗费。当时他的两次工作都未经工伤鉴定,本科也无他受伤的资料。现在已事过20多年后他提出上述要求,请问我们可否按超过诉讼期限为由拒绝其要求。
答复:
该退职人员以前在职工作时受事故伤害没有按照当时实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申报办理工伤手续,且也未因此影响其继续从事的本职工作,只能认为本人感觉所受伤害较轻微,尚未达到申报工伤的程度。本人办理退职后,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原单位不可能再承担其退职前10年时发生的事故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规定,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显然该退职人员的索赔诉讼期已大大超过了法定时效,失去了索赔的权利,因此原工作单位没有再支付赔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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