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家个体石粉厂的雇工,主要从事磨石粉、装货、装车等工作。2002年8月25日晚8时下班后,与同班组3人一起喝酒,约从9至11时结束,共饮2.4斤白酒。半小时后,厂里来了拉石粉的车,我与其他3位工友主动装车。由于车体较高,用一长板由地面搭到车上作桥梁,搬到最后一袋时不慎从木板上摔下,受伤。雇主仅支付医疗费4600元,不管不问,并说我是临时雇工,酗酒后工作造成的伤残事故,后果应由我自负,厂方不承担责任。2004年8月,我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答复是超出了工伤申请时效,不予受理。请问:劳动保障部门答复是否正确?工伤认定是否超出了时效,如果不能认定工伤,该如何向雇主要求赔偿?
答复:
一、工伤申请不予受理不是超过了时效,而是没有法律依据。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第375号令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工伤保险对象的覆盖面在逐步扩大。从1996年开始至2003年12月底前,工伤保险对象是企业,未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扩大了覆盖范围。包括各类企业,特别是将个体工商户雇工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也就是说,在2003年12月底以前,个体工商户雇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作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雇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信中反映,雇主说你是临时雇工,酗酒后工作造成的伤残事故,后果由个人自负,厂方不承担责任。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根据“谁受益、谁负责”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考虑,该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人身损害赔偿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