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魏某是某公司职工,2007年元月6日魏某在17:30公司其他职工下班后,在公司逗留至19:20左右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6月20日魏某的儿子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调查中得知,抢救过程中医院抢救人员发现魏某腰上系有一个编制袋,袋内装有铁皮。
魏某是该公司的一个小组长,事发当天下午17时许,魏某把本组的工人叫在一起,发放了当月工资,随后同组工人都下班回家。19时许,该公司职工李某在车间门口看到魏某手中拿了一个编制袋,就询问魏某拿的什么东西,魏某回家说是碎铁皮,拿回家垫床用。另据了解,魏某从家中到公司上下班约需10分钟,同时,经医护人员证实,在抢救过程中魏某腰中系有一编制袋。
评析:本案中涉及二个事实,一是魏某在下班后没有回家,另一个是魏某在下班后带走有单位物品,涉嫌盗窃,在这二个事实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条是本案的特别之处。一种意见是认定魏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适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不认定工伤。一种是以魏某所受伤害是否发生在下班途中作为调查重点,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应定工伤。我们是以魏某所受伤害是否发生在下班途中为调查核实的重点,开展了调查。经我局调查,本案中魏某下班后在公司逗留期间,没有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其下班行程时间不合理(按照合理的下班回家的路程需要约十分钟)。我局认为“在上下班途中”一般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所需时间三个方面进行理解。行程路线是指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间相对合理路线,居住地点包括单位住址和本人常住地,或者是同一城区的临时居住地;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时间;行程所需时间是指本人选择的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住地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由于本案中魏某下班后,在公司逗留而没有直接回家,所以在此之后的时间已经不属于其下班时间,其所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也不应定为工伤。基于此,我局对魏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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