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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出交通事故致伤,算不算工伤?

2010-10-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

    一个星期天的早上,在一家广告公司上班的小陈按照单位的要求到公司加班。中午,部门负责人安排所有加班人员到饭店集体用餐,下午继续加班。吃过饭后,小陈便准备骑着自己的两轮摩托车返回公司,但忽然发现摩托车快没油了,就打算先到与单位相反方向最近的一个加油站去加油。结果,在去加油站的途中,意外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小陈本人受了伤,住院治疗花去3000多元钱。后经公安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由他人驾驶机动车违章造成的,但同时也查明,小陈属于酒后、无证驾驶。事后,小陈找到公司,说自己是因工受伤,要求公司报销所有治疗、误工等费用。但是,公司却认为:一、小陈不是上班途中受伤,二、小陈属于酒后无证驾驶才发生了交通事故,所以,所有责任都应该由他自己来承担,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问题]

    小陈属于工伤吗?公司应不应该赔偿小陈的损失?为什么?

    A.事故发生在周日,不是工作日时间,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B.小陈因为摩托车没油了又去单位相反方向的加油站加油,不是返回单位的直线路径,故不应当认定为“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C.虽然醉酒是诱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却不是导致小陈直接受伤的原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属于他人驾驶机动车违章造成的,小陈是在“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D.小陈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再结合他人驾驶机动车违章的原因,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评析]

    本案事实十分清楚,案情并不复杂,但争议却很大,争议的焦点就是定性问题,即小陈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究竟应如何适用法律,是否构成工伤?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1、虽然事故发生在周日,不是工作日时间,但是加班是单位集体安排的,不是职工个人私下的加班,因此,也应当认定为是工作时间。同时,为了加班去单位的途中也应当认定为是上下班途中。

    2、通常认定工伤的“上下班途中”要求必须是从居住地或出发地直接到单位的必经路径,或者是下班后离开单位到自己的第一站目的地,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宽泛化。本案中,集体用餐后直接返回单位,当然是在“上班途中”。但是小陈因为摩托车没油了又去单位相反方向的最近的加油站加油,这虽然不是返回单位的直线路径,但由于小陈是开摩托车到饭店集体用餐的,返回时当然也得骑车回去,因此为摩托车加油保证车能返回单位,也应当认定为是其返回单位所必须的,且该加油站是离单位最近的,是合理的路径,因此,即便是去加油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应当认定为“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

    3、小陈所受伤害属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如果职工上下班,走路或骑车(自行车、电动车或摩托车),自己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没有过错,而因他人驾驶机动车违章造成事故,这当然属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本人和驾驶机动车的他人均有过错,或者是只有职工本人有过错,那此时职工因机动车事故所受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对此,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废止)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即要求职工本人没有责任或者是非主要责任,才认定为工伤。

    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并没有对机动车事故引发的原因和责任作出限定,仅第十六条规定作出了“(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三项排除规定。从其立法倾向来看,是扩大了对职工的保障。但是具体如何理解和把握“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规定?

    本案中,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小陈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他人驾驶机动车违章是事故原因。那“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列明“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我们认为不能扩张解释,不能将其理解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当然对此,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此外,虽然醉酒是诱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却不是导致小陈直接受伤的原因,因此也不适用“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工伤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小陈虽然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再结合他人驾驶机动车违章的原因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伤,但其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375号)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究竟应如何适用法律,是否构成工伤?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1、虽然事故发生在周日,不是工作日时间,但是加班是单位集体安排的,不是职工个人私下的加班,因此,也应当认定为是工作时间。同时,为了加班去单位的途中也应当认定为是上下班途中。

    2、通常认定工伤的“上下班途中”要求必须是从居住地或出发地直接到单位的必经路径,或者是下班后离开单位到自己的第一站目的地,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宽泛化。本案中,集体用餐后直接返回单位,当然是在“上班途中”。但是小陈因为摩托车没油了又去单位相反方向的最近的加油站加油,这虽然不是返回单位的直线路径,但由于小陈是开摩托车到饭店集体用餐的,返回时当然也得骑车回去,因此为摩托车加油保证车能返回单位,也应当认定为是其返回单位所必须的,且该加油站是离单位最近的,是合理的路径,因此,即便是去加油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应当认定为“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

    3、小陈所受伤害属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如果职工上下班,走路或骑车(自行车、电动车或摩托车),自己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没有过错,而因他人驾驶机动车违章造成事故,这当然属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本人和驾驶机动车的他人均有过错,或者是只有职工本人有过错,那此时职工因机动车事故所受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对此,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废止)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即要求职工本人没有责任或者是非主要责任,才认定为工伤。

    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并没有对机动车事故引发的原因和责任作出限定,仅第十六条规定作出了“(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三项排除规定。从其立法倾向来看,是扩大了对职工的保障。但是具体如何理解和把握“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规定?

    本案中,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小陈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他人驾驶机动车违章是事故原因。那“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列明“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我们认为不能扩张解释,不能将其理解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当然对此,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此外,虽然醉酒是诱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却不是导致小陈直接受伤的原因,因此也不适用“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工伤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小陈虽然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再结合他人驾驶机动车违章的原因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伤,但其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