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2日晚,贾某去工地附近的商店买香烟时被客车撞伤,至今年1月因抢救无效死亡。贾某的儿子认为,他父亲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贾某的儿子不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得到了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便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或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而贾某受伤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工作原因,且也不符合其他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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