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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发生交通事故应否认定工伤?

2010-10-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2008年7月份,我和朋友李某一起到某公司打工,单位安排食宿。2008年9月14日,李某下班后未请假就直接回家了,次日早上从家中赶往公司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事故发生后,据公司人事部领导说:公司在2005年制定了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安排职工住宿,在上班的日子职工不得擅自离厂,食宿均在公司,违反规定发生意外公司概不负责。李某要求申请认定工伤,但公司认为李某违反规章制度,李某的上班路线仅应为宿舍至车间之间,不包括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李某遭遇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能够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拒绝为其申请认定工伤。但公司的该项规章制度没有进行过公示,我们对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都不太清楚。请问律师,公司的说法是否合法?李某的情形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吗?

  ——汪峰尚

  律师解答:

  汪先生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您作出如下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就本案而言,某公司虽然于2005年制定了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安排职工住宿,在上班的日子职工不得擅自离厂,食宿均在公司。但无论该制度是否经过公示告知程序,该条规定均不能限定职工的上班路线仅仅为职工宿舍到车间。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根据该规定,李某并未违反刑法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其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或不得视同工伤的范围。

  综上,李某的情况属于在上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排除工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公司的说法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