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之死引发行政官司
水电工马某在值班期间外出时,突然猝死在大街上。马某的家属认为,马某的死亡应该属于工伤,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却认定马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马某的家属遂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昨日,这起备受争议的行政案件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水电工值班时外出猝死
马某的家属诉称:59岁的马某生前是某公司物业管理部的员工,从事水电维修工作。该公司规定:水电维修工人的作息时间是24小时制,即从第一天早上8点到第二天早上8点,然后休息一天。
2004年7月1日是马某的当班时间,当晚7时左右,马某在值班期间出去购买维修部件,在距公司约100米的地方猝死。同月26日,马某的家属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9月22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马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其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马某的家属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后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行为。马某的家属遂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并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才能视同工伤。
马某突发疾病发生的时间虽然是在工作时间,但不是在工作场所,而是在外出期间,马某的家属如果认定马某的死亡应该视同工伤,则应负举证责任。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马某的外出是为了工作,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因此马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
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
二审焦点:马某猝死的时候是否在工作岗位上?
马某的家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马某猝死的时候是否在工作岗位上?这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马某的家属认为:工作岗位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只要工作人员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或从事与自己工作职责相关的事项,都应视为在工作岗位上。相关证人的证词说明,马某当时正准备出去购买维修配件,距离出事时间大约20分钟,在时间上正好与马某外出死亡吻合,此事还有相关收款收据可以证明。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断定马某是在外出为公司采购维修配件的路上猝死,因此马某死亡时正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是在工作岗位上,应该视同工伤。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那么就要举证来证明这一观点。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辩称:马某死亡的地点是在大街上,并非在工作地点范围内,当时也不在工作状态。马某当时骑着自行车,还用塑料绳牵着另一辆自行车,可见不是在工作。因此,马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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