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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保险该不该从工伤保险中扣除?

2010-10-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我是一名女工。我所在企业没有给我们入社会保险,我个人出资投了保险公司的伤残保险。前不久我在劳动中受伤,被鉴定为工伤8级。保险公司根据我的保险额,给了我4000多元保险费。我单位本应一次性支付给我8000元伤残补偿费,只因为听说我已从保险公司获得了4000元伤残保险,便从8000元中扣除了一半,只给了我4000元,他们的理由是“重复保险所得要扣除”。我为此非常生气,不知道单位这种做法,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复: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按照这个规定,你因公负伤后,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其规定的补偿费,这是你作为一名企业职工的权利。同时,你也有权按照伤残保险合同的规定,从保险公司领取相应的伤残保险金。你所在企业和保险公司均不能以“重复”为由相互扣除你应得的赔偿金额。否则,当事人就有权请求有关部门追究他们的责任。

  之所以不允许相互扣除,理由有两个。一是因为人身保险没有重复保险之说。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所以人身保险的价值是一个无法确定的数目,只能根据投保人要求投保的金额来确定。二是因为工伤保险与你个人所投的伤残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种类。工伤保险属国家规定的强制险。而你在保险公司投的保险属商业险,这两者之间不能互相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