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孙文被建筑公司招为工人,公司答应工作满1年后可签订劳动合同。9月23日,孙文在工作中受重伤,他住院治疗3天便花了1.5万元,单位为其垫付了5000元住院押金。医院认为,治好孙文起码要花去13万元。孙文无力支付医药费,其亲属要求单位支付遭拒绝后,便代孙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预先支付7万元医疗费。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孙文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裁决支持了孙文的请求。
法理评析
孙文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则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即使单位不按规定交纳工伤保险,仍有义务支付其因工伤所需的必要的医疗费用。因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用,为救治孙文,其亲属代为申请单位先行支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如果单位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孙文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一篇:医疗期间可享哪些待遇?
下一篇:出差私自旅游摔伤,算不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