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
我朋友在一工厂任职,2004年2月出差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肇事司机私了,由肇事司机一次性赔偿10000元。现我朋友病情复发,不知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
由于你朋友隐瞒了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节,使所在工厂不能获取你朋友受伤的信息,以致于没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及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你朋友所在工厂现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法规规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