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去年4月份,我在下班前往朋友家聚餐的路上遭歹徒抢劫,致使头部严重受伤、昏迷。经医院抢救、手术、治疗,已花去很多钱。我是2001年初在该公司工作的,当时未与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请问我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我该怎么办?
答复:
根据你的陈述,首先应当明确你与该公司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82条的规定,虽然你们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你在该公司工作已一年多,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如每月签领工资、劳动报酬等)。所以,你的权利应受《劳动法》的保护。
关于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我们认为你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而是非因工负伤。依据《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1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时间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才属于工伤的范围。而你是下班后要前往朋友家的路上遭受意外伤害的,所以是非因工负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至21条的规定,你可享受的待遇有: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病伤假期工资(医疗期间连续6个月内的)、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医疗期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非因工残废救济费(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的)。另外,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因此,未参加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非因工伤事故应当享有的待遇,全部均由企业负担。而且因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还须另外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综上,你可以按上述项目向公司要求支付。若不能与公司协商解决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