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009年7月,我与一家私营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1个月后,我在为公司送货时不幸因车祸受伤,不仅花费了3万余元医疗费,还落下8级伤残。可直到近日我请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才知道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前,就经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现公司拒绝赔偿。请问,公司应否负有赔偿义务?我该怎么办?
A: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家公司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仍然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实施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3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4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你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公司负有一次性赔偿的义务。如果公司拒绝赔偿,你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查证属实,应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如果双方只是对赔偿数额发生争议,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你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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