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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

2003-10-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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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企业应在什么情况下对伤者进行伤残鉴定?
31、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谁负担?
32、确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是什么?
33、河北省伤残等级鉴定机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34、伤残等级如何划分?
35、伤残职工护理等级如何确定?
36、职工评残后伤情有变化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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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企业应在什么情况下对伤者进行伤残鉴定?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31、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谁负担?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7]第88号)规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职工5~10伤残等级和因病(或非因工受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步鉴定的,每人收取鉴定费80元,进行工伤职工1~4级伤残等级鉴定的,每人收取鉴定费100元。
职工因工伤或因病其首次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如需要复议,复议鉴定费由申请复议者按上述相应收费标准垫付,如复义结论与首次鉴定一致,鉴定费由申请方负担。反之由首次鉴定单位负担。
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劳鉴会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另收取费用。由于条件限制,由劳鉴会指定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因病检查费用由个人负担,因工负伤检查费用由单位负担。

  32、确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33、河北省伤残等级鉴定机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河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冀劳[1997]72号),重申了冀劳鉴[1994]1号文件对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划分,即:
  (1)县(市、区)劳鉴会负责所属企业职工工伤的认定、7~10伤残等级的鉴定、1~6伤残等级初步鉴定上报工作。
  (2)各市劳鉴会负责所属企业职工工伤的认定、5~10伤残等级鉴定工作;负责所属县(市、区)劳鉴会上报的5~6伤残等级鉴定工作;负责所属企业及县(市、区)因工
致残职工1~4伤残等级初步鉴定上报工作。
  (3)省劳鉴会负责全省境内所有企业因工致残职工1~4伤残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省部属企业职工工伤的认定、因工致残职工1~10级伤残等级和因病与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34、伤残等级如何划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伤残等级分为10级。
伤残等级分级框架如下:
  1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3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6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35、伤残职工护理等级如何确定?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0条规定,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工伤护理依赖的3个等级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予以评定。

  36、职工评残后伤情有变化怎么办?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第10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了伤残等级(包括护理依赖程度)后,如原伤情有变化(加重或减轻)的,由单位按审批程序和权限上报复查鉴定,一般2年进行一次,复查鉴定后按新的伤残等级执行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