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从2008年9月20日开始到某建筑公司工地上班。同年9月23日7时40分左右,赵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赵某认为自己属于工伤,于2009年7月13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赵某属于工伤,并经该局的上级机关行政复议维持该认定结果。
建筑公司对认定结果不服,认为赵某不是公司员工,按法律规定应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在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作出维持该工伤认定的判决。
【法官说法】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可见,劳动争议仲裁不是受理工伤认定案件的前置条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纠纷,法律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申请仲裁的权利。
本案中赵某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却没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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