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建公司承包修建一单位住宅楼工程,城建公司又将工程发包给本公司职工柳某。在工程建设中,柳某私下找公司负责人联系借用吊车吊运塔吊。塔吊运到工地,组装中,发现塔吊的塔身被首尾倒装,无法与塔基对接,于是柳某叫来李某等几个民工,打算运用钢丝悬挂重物、人拉钢丝使塔身移动的简易方法扭转塔身。
由于此法无法掌握平衡,很容易使塔身倾斜倒塌,发生事故。被叫来的当过建筑工地安全员的民工李某拒绝操作,并将危险告知柳某和其他几个被叫来拉钢丝的民工。柳某不认同李某的看法,为此和李某发生争吵,并将李某打伤。请问:李某被打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李某为了安全生产,为了维护工友的劳动安全权利而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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