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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工伤认定超时限如何认定?”问题

2010-11-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王先生:前年3月他所在的工厂维修厂房,在他前往化验室取样品时,厂里的维修工人因操作不慎将一块砖头砸在他的头上,致他颅骨骨折,单位为他支付治疗费用1万多元。去年年底经鉴定,他的损伤构成了七级伤残,于是他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已超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限。他想问,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类似王先生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王先生虽然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但因已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因此不能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王先生所受的伤害是因为厂里的维修工人操作不慎造成的,他本人并没有过错,因该工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该责任应当由他所在的工厂承担。如果协商不成,他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保护他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