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65岁的农民赵某因在家无事便在某苗圃公司找了一份从事苗圃栽培和修剪的工作,月工资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年后一天上班途中,赵某被一辆汽车撞伤致死,汽车逃逸。赵某的子女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赵某之死不认定为工伤,其子女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他们是否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说法】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只要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就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劳动法》对最低劳动法定年龄作出规定,即年满16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定劳动年龄上限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基本条件为男性年满 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而赵某是农民,没有在企业工作,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就否认其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是不正确的,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老赵虽然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也适用于他,且其从事苗圃的栽培和修剪等工作也是苗圃公司的主要业务。老赵符合上述条件,应该认定其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时受到伤害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时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项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从以上规定看,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职工再次被聘用时,其与企业之间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其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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