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1日,某公司检验员工焦某上夜班时,手臂被卷入机器,导致右上臂完全脱离夹断。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在工伤申报期限内按程序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伤。由于焦某一直在治疗中,且公司依然按月给焦某支付生活费,也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焦某出院后,公司否认焦某属于工伤并拒绝赔偿。为此,焦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赔偿损失3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综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焦某受伤符合工伤构成要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经过多次庭审和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公司同意除焦某受伤后已经支付的58.2万元外,另外一次性给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5万元。
法官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只要经法院认定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赔偿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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