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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虑症”不算工伤

2010-11-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林某曾经是南京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员工。2007年12月,林某被派遣到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工作,工作任务是负责向40家店铺营销饮料产品并制作营销数据。2008年6月,公司施行DSS管理系统,林某需要朝八晚五至单位定时报到,并利用此外的时间制作营销情况报告。两个月下来各网点之间的奔波和纷繁的数据制作让林某自感身心疲惫。2008年8月底,林某上交给主管的月结单被要求“重做”,林某竟因此患上了“焦虑症”。林某拿着医院的诊断结果,向京口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请求。区劳动保障局作出了不属于工伤的认定。林某遂起诉至镇江市京口区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所诉称的伤害系心理层面所遭受的创伤,而在《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该类伤害能够作为工伤认定的情形,并且本案中焦虑症是否发生在工作中,是否因工作压力原因引起也很难得以证明。因此,京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林某患焦虑症不属于工伤的认定是正确的,故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了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