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是一服装厂的机械工,因严重违反纪律,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冯先生在工作时不慎将右手小拇指切断,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三万余元。事后冯先生找到服装厂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而服装厂却以冯先生是处于留用察看期间受的伤,拒绝给予赔偿。冯先生很气愤,到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冯先生虽受留用察看处分,但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其仍属企业的职工。现冯先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服装厂应予报销相应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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