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无法确定有无劳动关系时如何处理

2010-11-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有一些案件,劳动者既无法提供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无法调查确定劳动关系。对此应如何处理呢?

    2003年10月11日,赵某被包工头李某聘请到某建筑装饰公司工地上做木工。2003年11月2日,赵某在工地上操作电锯时,因抽烟分散注意力,将左手除拇指以外其余四指第一关节锯断。企业报销了治疗费用,但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理由,不承认与其有劳动关系,不同意为其办理工伤申请及支付其他工伤待遇。赵某遂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无法确定赵某与该建筑装饰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便动员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建筑装饰公司的劳动关系。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赵某与该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据此认定赵某受伤害属于该建筑装饰公司的工伤。该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

    在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受伤劳动者有劳动关系,劳动者既无法提供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无法调查确定劳动关系时,本案的处理方式是最妥当的选择。在不能确定受伤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可能存在错误,因而有可能在复议或诉讼阶段被撤消认定结论。由劳动者先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确定劳动关系的有无,可以保证工伤认定前提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