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是一家材料公司裁剪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家材料公司曾经为朱某办理过工伤保险参保手续。2006年11月,朱某在日常工作时,不慎被流水线上的裁剪机轧伤右手,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伤愈出院后,朱某就没有再回到公司上班。
2007年2月,朱某来到了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方面经过调查后认定,朱某受伤性质属于工伤。 7月,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朱某的工伤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最终确认伤残等级为九级。 10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作出裁决,解除朱某与某材料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关系,要求某材料公司支付朱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400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万余元,共计7万余元。
某材料公司方面不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 2007年11月,材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材料公司方面诉称,朱某不是其公司正式员工,而且其所受伤害是醉酒、神志不清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某材料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朱某要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
案件审理中,劳动者朱某向法院提供了其在这家材料公司工作的工作服和一些工资单据,并表示工伤事故发生时他并没有喝酒。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依法支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保护朱某要求某材料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专家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同样讲求用证据说话,依法裁决,如果劳动者没签订劳动合同,又没其他证据,他的申诉就很难得到支持,权益很难保障。
所以,劳动者如果遇上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应在工作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工作牌、考勤记录、工资卡、工作服、同事的证明等,以便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向仲裁部门申诉。本案中,朱某在某材料公司工作期间的受伤事件已经通过行政程序确认为工伤,为此,法院理应保护朱某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朱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裁决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符合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合法。法院依法支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保护朱某要求某材料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下一篇:事故发生在外地,是否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