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8年,王某进入上海某运输公司从事仓储工作。2001年经医院检查,王某患有心脏病,以后便一直靠药物控制。2010年2月12日,王某上班期间突发心脏病当场死亡。王某的家属找到运输公司要求认定王某为工伤,而运输公司则认为王某是因心脏病病发而亡,并非工作原因而致,因此拒绝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王某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符合三个基本要件是工伤认定的一般原则,但是有例外。工伤保险其设立的目的即帮助劳动者减轻、免除劳动过程的人身伤害,同时也帮助劳动者摆脱工伤困境。本着这一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初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使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认定要件,同样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此时无论是因为工作原因还是其他原因,一律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同样视同工伤。
由此可见,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应突发心脏病而身亡,但是他是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地点病发的,因此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