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戴某于2003年6月,骑自行车外出办理公务,不幸意外致伤(左股骨颈骨折),根据医疗数据统计,戴某骨折的部位,其治愈后的致残率高达45%-87%。戴某向主管领导提出了关于认定工伤的申请,但得到的答复是:自己摔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只包括空中坠物、房屋突然倒塌、煤气爆炸等造成的伤害。戴某对此万般不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规机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答复说,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同时指出,工伤就是指在工作的时间、工作范围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戴某不在工作范围内受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请问,工作人员的答复对吗?戴某的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
(1)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有偏颇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8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戴某是在骑自行车外出办理公务期间,不慎摔伤的,应属于工伤。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是工伤,不仅仅局限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遭受的人身伤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三种应视同工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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