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职工史某原系湖北圣龙厢式汽车改装总厂(以下简称圣龙总厂)的一名汽车驾驶员。2004年2月,圣龙总厂与枣阳市化工设备制造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洽谈了一笔加工油罐车业务。之后,圣龙总厂安排史某负责将待加工车开到安装公司改装地点,再把加工好的车开回。2月24日,史某将加工好的第一辆油罐车往回开,途中被交警拦扣。厂领导得知此情况后,让史某先回总厂拿点石棉板配件再去安装公司。史某将石棉板拿到安装公司后,因第二辆油罐车还未加工好,又时至夜晚,史某、厂领导等人受安装公司领导邀请,到附近一家餐馆就餐。晚8时10分,几人就餐完毕刚走了约30米,史某突发高血压,引发脑梗塞。3月5日,史某因抢救无效死亡。3月15日,圣龙总厂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史某为因工死亡。3月22日,市劳动保障局经审查,签署了"史某非因工死亡"的意见,不予工伤认定。
请问,职工厂外加班死亡属工伤吗?
【案例评析】
(1)职工厂外加班死亡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结合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史某在厂外加班,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伸,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发生突发疾病,应当认定为工伤。且《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有明确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史某不属此情形,因此,史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因工死亡。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往往发现很多受伤不能完全套用法律规定。上述案例也一样。因此,在进行工伤认定时,要对受伤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采取排除法和坚持倾向于劳动者、工伤无过错的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上一篇:下班骑电动车摔伤算不算工伤?
下一篇:请假时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