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员工何某,某日因搬运物品时不慎摔倒,到医院检查后被确认为脚踝骨折,何某经过治疗在家中静养了三个月。公司及时协助何某办理了工伤认定和相关手续,最终何某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结束后,何某伤愈复工了。在工作中,何某自恃受过工伤,工作不积极主动,经常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给公司的工作氛围造成很不好的影响。何某与公司签订的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快要到期了,我们公司根据何某的表现,准备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想单方终止他的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可以吗?
解答:
何某虽然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但并不意味着公司与他的劳动合同必须无条件地续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何某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劳动合同的终止应依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像何某这样被认定为九级伤残的员工,由于工伤对其就业影响不是很大,因此,公司与何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可以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是可以依法终止其劳动合同。但公司也需要向何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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