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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临时租住的地方上班被机动车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5-07-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编辑同志: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现向您们请教,望给予解答。
本公司有位职工从其妻租赁的烧烤店去公司上班途中,被违规的车辆撞伤。事发一个多月后,该职工亲属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我们认为:
1. 该职工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日期,距事故发生之日已有30多天,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期限。且事故发生后,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没有接到相关的书面报告或正常程序的汇报,对事故详情不甚了解。
2. 该职工上班始发点并非其家(该职工与其父在公司家属区居住,离上班岗位不远),而是临时租住的烧烤店(在县城,距上班岗位十余里之远),不符合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的确认条件。
据此,我们的观点是该职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对此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
党仁远
 
党仁远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职工应定为工伤。
关于函中所说的第一条,“该职工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日期,距事故发生之日已有30多天,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期限”。我们认为,这一条理由不能成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指的是伤者所在单位,而不是伤者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而对伤者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申报工伤则作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应该是一年,而不是一个月。
至于第二个不能认定工伤的理由,即函中所说的“该职工始发点并非其家,而是临时租住的烧烤店,不符合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的确认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定为工伤。该职工虽然是从临时租住的烧烤店去上班,但毕竟也是在上班的路上,因此,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