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电工坠楼有自杀可能,不属于工伤
死者家属:遗书未经鉴定,且死者无自杀预兆
(记者晨迪)上班期间,电工赵国恩从15米高的厂房顶摔下死亡,在他坠楼地点,有一封写在地上的遗书,单位据此认为,赵国恩是自残或自杀,大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邑县劳动局)也认定赵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工亡)。昨日,这起颇受争议的工伤认定案在成都中院开庭审理。
上班时间在单位坠楼而亡
去年9月7日下午5时30分,成都西岭包装有限公司的电工赵国恩在厂房的楼顶坠下死亡。事故发生后,经过死者家属申请,大邑县劳动局做出认定:赵非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赵的妻子不服认定,一纸诉状把大邑县劳动局告上大邑县法院,要求撤销其工伤认定,并重新做出认定。大邑法院审理后判决,因大邑县劳动局证据不足,撤销大邑县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书》,并要求其在60日内重新做出认定。
大邑劳动局不服判决,上诉到成都中院。
是否自杀原被告各执一词
大邑县劳动局称,西岭包装有限公司厂房楼顶无动力和照明电路,公司无任何人安排赵国恩到楼顶维护电器设备。赵在死亡后,工厂发现其电工包内有白酒瓶、凉拌菜等物,并在跳楼地点的地面上写有“我叫赵国恩,我走后,如有好心人,帮助我儿把书读完。谢!2004年9月7日”字样,因此不排除自杀的可能。赵虽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死亡,但他不是因工作原因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赵国恩家属认为,因楼顶文字未经笔迹鉴定,不能证明是赵死前所写,公安机关结论“可排除他杀”并不等于是自杀,也可能是意外身亡。如是意外,又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就应认定为工伤。同时,死者为人和善,邻里关系良好,没有自杀的预兆。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律师观点
遗书鉴定是关键
按照法律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工亡),那么对于赵国恩这种离奇的情况应该怎么判断呢?
成都四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宏表示,地上的遗书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证据,在案发现场,这个字迹应该保存下来或者拍摄下来然后作笔记鉴定。如果是死者所写,死者当时又没有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基本上可以肯定是自杀,因此也不存在工伤的说法;如果不是死者所写,那么这也许是谋杀,这可以认定是工伤。现在的情况是,如果字迹已经毁损且没有拍照,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劳动部门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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