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元旦,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据悉,保护范围“广”、程序启动“快”、赔偿保障“稳”成为三大亮点。
●亮点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保险范围
法条检索
新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亮点解读
原《工伤保险条例》中,部分劳动者并未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使得“公务员”以外的劳动者都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举例
小王大学毕业后到一家民办非企业学校当英语老师,一次在下课返回办公室的途中,不慎滑倒在地。后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腿胫骨骨折。
学校支付了小王的医疗费后让其回家休息,但未为其申报工伤。学校解释称,该校并非企业,不符合法定的参加工伤保险的资格。
由于目前我国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有财政拨款的这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于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要么未作规定,要么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
所以,小王所在地没有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学校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就使得他无法认定为工伤。
而新条例实施后,小王如再出现上述情况,就可以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享有认定工伤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亮点二
增加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使职工在最短时间内获赔
法条检索
新条例第20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31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亮点解读
新《工伤保险条例》大大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程序,特别是争议处理程序,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并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人保局工伤认定书后不服,无需再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就可直接进入司法程序。
举例
外来农民工小张,在一家民营建筑企业工作,因施工时不慎从高楼上摔下致使高位截瘫。
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为拖延时间,该企业先后申请了再鉴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
最后,官司打了4年多,小张才拿到工伤赔偿,而新条例实施后职工获得工伤赔偿之路将不再漫长。
●亮点三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增多 有助减少劳资双方争议
法条检索
新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6条第2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亮点解读
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医疗补助金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往往拒绝或拖延支付上述费用。
新条例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参保单位的工人受伤后,上述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就使得因公受伤的员工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补助,也减少了劳资双方的工伤保险争议。
举例
小李在一家民营车床厂工作,其在从事车床操作过程中,不慎造成手指骨折。厂方认为,小李是因没有遵守操作规程才造成的伤害,所以该厂不愿给其作工伤认定。小李与厂方经司法程序认定工伤后,厂方也未给他发放生活费等费用。
新条例实施后,职工的医疗、交通、食宿等相关花费将统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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