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是外商独资公司,一职工于2003年6月20日在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逃逸未报警,是路过的的士司机报的警,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我公司已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给该职工投保,但到目前为止,交警大队因无线索而无法认定责任,造成我公司无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认定工伤。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请问:交警大队是否可根据此条进行责任认定?是否应由逃逸的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该职工的各种待遇又该如何处理?
徐方波
徐方波先生:
来函收悉。
现就贵公司提出的问题回答如下:
从函中得知,贵公司这名职工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肇事者已逃逸,交警大队又因无线索无法认定责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者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根据上述原则,贵公司可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所规定的内容给予死者工亡待遇。一旦将肇事者缉拿归案,再由肇事者承担其赔偿责任。
施倚
——摘自《劳动保护》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