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我是注册会计师,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上班。2010年11月18日,我骑电动车在去单位上班的途中与另一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划分是同等责任。我当时受伤严重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病情稳定出院,要求单位给我认定工伤。请问,我能认定工伤吗?如果我是八级伤残,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解答:2004年1月1日我国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根据此条规定,你受伤的原因是电动车相撞,而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因此,不属于工伤。但是2010年12月8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你的情况虽属非机动车事故,还是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如果你是八级伤残,根据新规定,你享受的工伤待遇是:(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另外,你还可以要求支付你停工期间的工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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