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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同时获得人身和工伤赔偿

2011-01-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读者来信:

  律师您好,我是一家快递公司的派送员,去年4月份在派送邮寄物品的路上,被张某驾驶的轿车撞伤,经交管部门鉴定,张某负全责。后经鉴定我的伤情构成了工伤,单位已经承担了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我要求张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张某却以同一损害不能同时获赔拒绝赔偿。请问律师,像我这样的情况,再要求张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    ——景呈烊

  律师解答:

  景先生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能否同时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为您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其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经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综上,景先生在接受单位工伤赔偿后,有权再要求张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