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的妻子郑某在一家工厂做工,自2006年8月在某纺织厂工作,双方于2008年2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5年。2010年1月,郑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月后刘某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对方不予受理,刘某不服,向莱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某诉称,经莱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鉴证,受害人郑某与纺织厂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保障部门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受害人郑某遭遇车祸死亡时已达56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与纺织厂的劳动关系已于受害人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自行终止,因此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受害人郑某为农民身份,其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与用人单位办理过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亦未享受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只是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并未规定只要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必须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的终止。此案中如果该案工伤认定申请得不到受理,原告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原告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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