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昌乐县某建筑公司材料保管员,负责某建筑工地的材料看管。2010年8月1日,王某发现公司铁锨缺失了几把,便到同一工地另一施工单位河南某建筑公司察看,发现铁锹正在被他们使用。王某与河南某建筑公司材料看管员发生争执并厮打,王某左胳膊被打成骨折。后经派出所调解,河南某建筑公司赔偿了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2万元。王某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都遭到公司拒绝。2010年12月1日,王某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认为:王某是因打架受伤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王某的受伤不是工伤。另外,王某的损失已经由河南某建筑公司赔偿,王某的伤害没有必要再由工伤保险赔付。
社保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在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案件中,工伤职工要求第三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是依据我国民法及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提出的,而要求工伤待遇是依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提出的,两种法律体系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和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工伤职工与其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伤害“争议”,必须适用工伤法规或民事法规处理。因此,社保部门认定王某的受伤是工伤,并下发了工伤认定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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