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9月我区观澜某五金制品厂为赶进度,将三氯乙烯清洗工序从清洗房移到冲压车间,从原来只有4人接触增加到100人接触,导致该车间4名女工中毒。
其中1名女工在治疗过程中坠楼身亡;
厂方支付医药费30多万元
赔偿死者家属6万多元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
教训:预防职业病事故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该厂2003年以前已派人参加过培训,基本能按照“预防三氯乙烯职业中毒指南”的要求落实隔离等措施,多年来一直未发生中毒事故,管理人员以为卫生监督部门在小题大作,“非典”过后为赶进度不再严格遵守,终于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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