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我2001年至2009年曾经就职某钢铁有限公司,2008年7月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事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过治疗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被鉴定为6级。由于个人原因,我于2010年2月份与原所在单位某钢铁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支付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万元。我2010年4月份,应聘到一家新的外贸公司工作,新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我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0年12月,我工伤旧伤复发。请问:我现在治疗费用能报销吗?
咨询解答
这是一个典型的工伤职工在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新的用人单位就业后,旧伤复发能否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案例。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伤残等级被鉴定为5~10级的工伤职工,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旧伤复发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基金的医疗报销待遇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被鉴定为5~10级的工伤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领取了原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没有在继续就业也没有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如果旧伤复发,是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基金医疗费报销的;二是被鉴定为5~10级的工伤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领取了原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就职于新的用人单位,并且新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旧伤复发,并且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近50%以上的部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
你的问题是第二种情形,也就是说你现在旧伤复发,如果你治疗工伤的费用超过了原钢铁有限公司向你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万元一半即3.5万元后,你是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基金的医疗待遇的,可以报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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