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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先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

2011-02-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生工伤事故已经半年多的赵某,怎么也没想到所在的工作单位以自己与其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一直不给自己申报工伤。为了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把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庭。近日,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此案作出了裁决,结果某公司败诉。

  赵某于2004年5月到胶州市某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9月10日下午,赵某在车间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机床挤伤右手,随即公司打120急救电话,将赵某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治疗。赵某35天后出院,公司也结清了赵某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在家休养一段时间后,赵某便要求回公司上班,公司负责人却让赵某继续在家休息。直至春节后,赵某在朋友的提醒下,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询后,才得知公司一直没有给自己申报工伤。为此,赵某向公司提出申报工伤事宜,被公司拒绝。赵某遂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因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拿不出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且企业失口否认赵某系公司职工而“搁浅”。走投无路的赵某再次得到了朋友的指点,依法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己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立案后,便择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赵某向仲裁庭提交了两份由公司指派自己和同事王某、宋某到另一公司作业的证明材料及同事王某、宋某的证明材料,以及公司收取自己工作服款的押金收据、报销凭证等相关材料。但公司对上述证明材料不予认可,又未提交任何证据。仲裁庭当庭限期让被诉人某公司举证,提交公司考勤记录、发放工资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但被诉人一直没有提交。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某公司与赵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相互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能提交相关材料及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仲裁委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