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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另谋职业受伤 实际用人单位应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1-02-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回放

    刘先生原是烟台某企业的职工,他于2010年6月办理了内退手续,随后他又应聘到芝罘一汽车修理公司当临时工,双方签订用工协议书,约定月工资为1700元。去年9月份,他在车间操作时,不慎被机器挤伤手指,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单位支付了医疗费,但未给予其他工伤待遇。实际用人单位以他属于原企业内退职工,其已享受内退职工待遇,不存在再就业问题为由拒绝给付补助金,并与之终止了劳动关系。

    刘先生昨天打来电话求助:内退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实际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答疑

    律师解答,内退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实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是因工负伤的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作为发生工伤时实际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为本单位的职工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这是用人单位的一种法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