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杨某从电视上得知某减振器有限公司招工,遂向在该公司当车间主任的李某自荐,表示想到该公司工作。随后,李某带着杨某到公司自己管理的车间参观工作流程,并告诉杨某如果接受待遇,可准备相关材料到公司报名。当日下午,杨某又来到公司,向公司门卫报称自己是该企业新来的工作人员,并自行进入车间。不料进入车间不久,就被一飞溅物击伤了左眼,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伤残七级。
2010年杨某一纸诉状将减振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3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厂车间主任李某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
日前,河南省淅川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车间主任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确认杨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7万余元,减振器公司承担此起事故50%的责任,赔偿杨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
■以案释法
未经正式录用不属员工
淅川县法院副院长、该案主审法官表示,通常招工程序为应聘人员先到人事部报名、体检、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进入车间。杨某没有经过这个程序,因此不能认定为企业员工,事故不定性为工伤事故。由于该公司门卫在杨某身份未确定前,没有执行厂规厂纪,致使杨某自行进入车间后发生损害,故公司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车间是生产重地,机械加工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杨某应当预料到在没有经过培训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时进入车间的危险性。因此,她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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