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矽肺是危害最严重的一种职业病。家住某区退休职工老朱,1984年10月至2001年11月,在某玻璃公司从事配料工作,累计接触矽尘17年,2002年8月从该公司退休,此后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再未从事矽尘作业工作。2005年12月份被诊断为Ⅰ期矽肺。老朱在2006年因矽肺病发连续4次住院,共花掉13769元医药费。2006年5月,老朱向某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劳动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申请人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不具有工伤认定主体资格。老朱不服,遂向市劳动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劳动保障局维持了某区劳动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作出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老朱因矽肺病发花掉13769元医药费于2008年3月7日已予全部支付。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而退休人员已脱离用人单位,退出劳动领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意义上的职工,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主体资格。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或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某区劳动保障局不予受理申请人老朱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是正确的、合法的。
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部分曾经从事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作的职工,在退休前并未检查出有职业病,在退休后被发现和诊断为职业病,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申请人老朱自从1984年10月至2001年11月在某玻璃公司从事配料工作,累计接触矽尘17年,2002年8月从该公司退休,此后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再未从事矽尘作业工作。2005年12月份被诊断为Ⅰ期矽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2号)精神,职工退休后被发现和诊断为职业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根据《宿迁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宿政办发[2006]5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退休人员,退休前从事符合职业病范围工作,现诊断为职业病的,不再进行工伤认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老朱符合该条款人员范围,不需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而应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且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范围限定在因矽肺病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链接: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前有 10类 115种。一般情况下,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患职业病,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并且与作业环境的通风条件、排尘排毒设施、个人防护、工作时间长短等因素有密切关系,也就是说有一定的潜伏期。按照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在上岗前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有的用人单位不能认真执行规定,未及时发现职业病。另外,职业病的发生或者被确诊有一定的滞后性,职工从事职业危害被诊断为职业病也需要一段时间的临床观察。所以,在职工退休时,可能会出现尚未发现或者确诊为职业病的情况。如果职工退休后发病,被发现和诊断为职业病,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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