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5月1日起,第三人致伤打工者可获双份赔偿,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不冲突。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3]20号)。《解释》将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就意味着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不冲突。也就是说,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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