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2007年5月,新疆某技校学生张明经学校安排,来到一家工业设备制造厂实习。6月23日,张明的左脚趾不慎被机器砸伤,经医院治疗,张明的小脚趾被截去,还用去医药费7000多元。随后,张明在家人陪同下,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工伤认定,张明被评定为十级残疾。
张明和家人找到制造厂要求赔偿,可该厂负责人却说,张明不是厂里的正式职工,只是一名学校推荐来的实习生,厂里不可能对此进行赔偿,而且张明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实习期间受伤,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了吗?”张明不太明白。
【分析】 其实,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里,的确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属于工伤主体。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这里所称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主体。实习生虽然不是该厂招聘来的合同工、固定工、临时工,但属于学校安排到该厂边劳动、边学习的实习生,也是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以,实习生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主体,实习生在工作中遭到伤害,如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同样应认定为工伤,并应获得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所以,张明可据此与设备制造厂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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